***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指引(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五)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