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第四章保证方式第五章保证范围第六章保证期间第七章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第八章保证人的声明和保证第九章保证人的承诺第十章担保的性质和效力第十一章违约事件第十二章其他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十四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十五章附件第十六章附则最高额保证合同保 证 人:住 所: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 办 人:电 话:传 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授 信 人: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住 所: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经 办 人:电 话:传 真:第一章 总则为了确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同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二章 定义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在本合同中: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第二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 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保证方式第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五章 保证范围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