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进度报表审核及合同结算办法2009 年 10 月 4 日星期日9
1 目的为了法律规范工程监理对月、年进度报表的审核和中间结算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仅是用于对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对承包商的进度款结算
对承包合同中已明确的中间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合同约定)修订本制度
3 引用标准①、1999 年主席令《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②、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③、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火【1999】688 号《国家电力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④、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电质监【2024】3 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24 年版)》
1 本制度由项目监理机构计划经济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本制度,并签署付款凭证
2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计经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承包商中间结算价款与完成工程量的一致性,对按预算结算的项目审核套用定额、取费标准是否正确以及和承包合同的一致性
3 各专业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负责签署工程量的原始凭证
5 内容与要求9
1 中间结算的原则 中间结算的原则:按月结算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控制付款
符合实际,合理标准
队根据里程碑付款的 EPC 合同,可简化为审查是否达到里程碑要求,达到则付,未达到则不付
2 工程量身和原则 正确进行中间结算的前提是仔细进行工程量计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员负责
⑴ 工程计量:对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审核应依据设计院的施工图和制造厂商设备安装要求及施工验收法律规范做到不重复、不漏项、不超标、不违规
工程发生变更应根据变更后的设计进行计量
⑵ 质量合格:支付进度的条件必须是质量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