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增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措施、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停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如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与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用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如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与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与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规定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与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讲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讲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讲课工作
第 八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镇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中 国 建 造 师 网 ( 网 址 :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