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和邮编:电子邮箱: 委托人(机构客户):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住所和邮编 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托管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住所和邮编: 第一章 前言 一、为法律规范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管理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二、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知并签署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明确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三、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承担损失。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起即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除非本合同当事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否则,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五、本资产管理合同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