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国人部发〔〕7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412 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名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国地震局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412 号令)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在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对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英 文 名 称 为 : Level 1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Level 2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第六条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实行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确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