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措施(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根据】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获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考试制度】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报关人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获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考试原则】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照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详细实行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详细实行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从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
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从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行第六条【考试年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特殊状况下,海关总署可以调整考试安排
第七条【考试公告】 海关总署在考试 3 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与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港澳台居民报名】 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与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与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与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未获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