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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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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上报审批稿)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进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以 4~5 座的小客车为计算当量,其他各种型号车辆以此作为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第四条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根据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类区为河东旧城区(详见附图);二类区为规划区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工程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泊位计算。第五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可采纳地下停车库、地面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等方式设置,具备条件的,鼓舞配建地下停车库;其中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在室内设置。第六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根据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第七条距公交及轨道交通枢纽 500 米范围内的项目,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无法达到的,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可下浮不超过 20%;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 7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如同一项目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指标下浮情况,只能选择其一。第八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分别设置,其出入口宜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宜临街设置。第九条经规划确定为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位,不得向个人或单位分割出租(出让)使用权或所有权,但可在不改变为公共建筑配建性质的前提下整体出租或出让。其中作为平战结合使用的人防设施停车位不得出让.第十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工程以及建筑面积≥20000 平方米的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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