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一、会计制度:2024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同年 8 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执行。我认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理应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这一会计制度,法律规范、组织、实施民办学校的会计活动.在我国,从事教育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三个领域: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二是中外合作办学;三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我们所指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现在的问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特别是那些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是不是应当界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分析:首先,顾名思义,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本质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了适用这一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比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质.第三条,也没有异议。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意味着资源提供者没有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为在出资人的资金投到学校之后,依照《民法通则》,只有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使法人独立财产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不等于说,投资者拥有整个学校的所有权。问题是第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进展基金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和第二条“资源提供者不取得经济回报”是不是有矛盾呢?有人提出,只要是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就应当被排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它的会计核算,就不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弄明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给出资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