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载明接受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住所(详细地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二)———-—————-—— (三)——————-————— (四)—————-—————-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人,董(理)事会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年,董(理)事会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第八条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业务活动计划;(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五)内部机构的设置;(六)聘任或者解聘民办非企业单位院、校、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评人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校、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修改章程;(九)从业人员的工资酬劳。第九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会议:(一)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董(理)事提议时。第十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 1 名,副董(理)事长 1—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一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制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三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制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