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四章退票第五章旅客乘机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七章航班超售第八章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残疾人旅客国内运输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国内运输根据《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民航局对全国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以下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一)实际承运人;(二)票价;(三)根据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四)行李尺寸要求、免费行李额及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运输价格;(五)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六)运输总条件;(七)票价适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八)超售规则以及其他拒绝、限制运输旅客的规定
第七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第八条购买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项为完成标志
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价
第九条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残疾警察证》,根据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购票
儿童旅客可以根据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旅客可以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