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民 族 贸 易 和 民族 特 需 商 品 生 产 贷 款 贴 息 专 项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别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24〕6 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利民、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 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进展。市场运作, 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管理法律规范,是指相关部门法律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 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第二章贴息的范围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一)民族贸易贷款, 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 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88%.第六条 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根据以下公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