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63-97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 年 8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36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263-97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法律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讨论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 年 2 月 24 日目 次1 总 则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2 系统组件检查3 施 工3.1 一般规定3.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3.3 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3.4 选择阀的安装3。5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3。6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3.8 喷嘴的安装4 调 试4.1 一般规定4.2 调试5 验 收5。1 一般规定5.2 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5.3 设备验收5.4 系统功能验收5。5 维护管理附录 A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附录 B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附录 C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附录 D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附录 E 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附录 F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和卤代烷 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有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2.1。1.3 系统中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