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作业活动中使用的可搬运的钢质压缩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防护用空气呼吸气瓶、灭火器瓶、民用液化气瓶、车载燃料气瓶、医用和家庭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4 管理要求4
1 气瓶检查4
1 企业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2 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根据安全《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2024]552 号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
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3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气瓶是否有清楚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 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 GB16804—1997 的要求
常见气瓶颜色标志见附录 A,瓶装气体危险特性警示标签参见附录 B;—-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气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 C
4 企业应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如下:——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
5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2 气瓶运输与搬运4
1 运输气瓶的要求4
1 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2 气瓶必须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