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发文单位: 水利部 发文文号: 水建管【2001】217 号 法规类别: 服务类 ——〉>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1—06—14 生效日期: 2001—06—14 失效日期: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活动
设备制造监理是指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全过程的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备是指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科研等项目所需的设备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的大中型设备,必须实行设备制造监理,小型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行设备制造监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水利部和有关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三、工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和设备制造监理合同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主管部门
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
二、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注册、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验沟通、总结工作;组织国际间有关技术沟通
第八条 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