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国土资源系统法律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临夏州纪委中共临夏州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通知》(临州党组发【2024】9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全县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法律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根据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加强自我修养,法律规范言行,把执行本规定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行为法律规范内容 第四条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依法严格执行国家国土资源政策和法规,法律规范国土资源管理
第五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理论修养,准确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进展观的精髓,学习和掌握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知识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新知识懒于学习;(二)借故不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教育活动,或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上级指定参加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仔细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开展批判与自我批判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议事规则办事,涉及全局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讨论决定; (二)不作调查讨论及分析,凭主观经验办事,工作中不注意采纳多数人的意见,独断专行; (三)集体讨论决策问题时,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在落实和执行集体决议时,态度消极,明拖暗抵或另搞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