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04/04/01【颁布单位】苏建法(2024)90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南京、泰州市建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经 2004 年 3 月 8 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 二 ΟΟ 四年三月十九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经 2004 年 3 月 8 日省建设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