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天柱县 XX 汽车租赁行
经营场所: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开发区安居路 XX 号
负 责 人 : XXX, 天 柱 县 华 鑫 汽 车 租 赁 行 投 资 人
电 话 :1518692XXXX
被告:XXX,男,侗族,XXXX 年 1 月 30 日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
现 住 贵 州 省 天 柱 县 凤 城 镇 塔 边 路 6 栋 2 号 , 身 份 证 号 :XXXXXXX,电话:1398529XXXX
案由: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签定达成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19560 元、车辆租租赁费和停运费损失 9360 元、合同违约金 5000 元,共计 33920 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天柱县 XX 汽车租赁行系 2024 年 5 月 27 日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专业从事汽车租赁服务
2024 年 7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达成《汽车租赁合同》(租赁管理平台合同编号:T055226271029202407220001 )约定:原 告 将 一 辆 小 型 准 新 轿 车 租 借 给 被 告 使 用 , 车 牌 号 为 贵H9AXXX,车型为长安福特 CAF7XXXX(车架号 LVSHFFAL3GS7XXXX,发动机号 GA51XXX,购于 2024 年 9 月 6 日,购车价 97800 元),每日租金 260 元,乙方租车按 6 小时至 24 小时为一天,租金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为止
租赁期间,假如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的该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到场处理,造成甲方的车辆停运费,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其它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折旧费计算方式:准新车按购车价的 20%计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