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献京劳社技鉴发[]55 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措施(试行)》的告知市属各委、办、局(总企业),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本市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文献精神,营造“尊重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气氛,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保障部《有关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告知》(劳社部发[]6 号)、《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行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订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措施(试行)》(如下简称管理措施),现将管理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措施(试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职业技能 竞赛 措施 告知抄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 年 3 月 26 日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增进高技能人才迅速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深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5 号)提出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根据国家职业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重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第三条 本市各类组织举行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本市从业人员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合用本措施。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主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平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平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委、办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平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企业和院校级三个级别。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一类和二类两种。第六条 举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竞胜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成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第七条 举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