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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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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提倡绿色物业管理,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加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舞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进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进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进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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