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煤业治安维护保障方案(2024 年)总 则为了维护鑫磊煤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制造和谐稳定的矿区环境,保障职工的人身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本矿安全生产目标,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管理制度只适用于鑫磊煤业在册职工、临时工、驻矿施工单位人员、来矿探亲的家属以及临时来矿办理各种事务的社会人员。处 罚第一条 违反本治安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单位、部门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 500 元以下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 500~2000 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 2000 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人处2000~5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的;2。在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范围内猜拳行令、聚众赌博的;3.在矿区内煽动他人游行、示威、无理取闹、纠缠领导不听劝阻的;4.组织、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煤矿安全、生产、办公、生活秩序的;5。盗窃公、私财物的;6。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损坏公共设施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的。8.大声喧哗或者故意制造噪音污染,影响生产、办公秩序或他人工作,情节严重的;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调查取证、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10.擅自拨打 110 报警电话,给鑫磊煤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第二条 违反矿内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 200~2000 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1.在矿内乱停乱放车辆,不服从管理的;2。矿内违章行驶,造成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3。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4.违反出入大门管理规定的;5。通勤车辆严重超员的。第三条 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以 200~2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1。私藏、私借、私运火工品的;2。假冒他人签名、涂改票据数量、骗领火工品的;3。火工品管理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以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不仔细落实火工品管理制度,丢失火工品未造成重大事件的;4.擅自将火工品带入职工宿舍、浴池、通勤车的;5.不按规定办理领、退库手续的;6.进入火药库房携带火种、吸烟或动用明火的;7。库房管理员擅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