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利用好泾县古村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村落是指本县境内省级(含)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传统村落,以及 1911 年以前形成的具有皖南传统格局、风貌特色,街巷及古民居保存较为完整的自然村落
第三条 泾县古村落的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进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保护利用,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民居保护利用工作;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工作;进展改革、旅游、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城管、工商、房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古村落管理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鼓舞古村落成立群众性文保协会等社会团体,参加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 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居民、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鼓舞符合条件的古村落申报历史文化名村(镇)、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七条 古村落的保护内容为:(一)具有特色的整体空间环境和风貌;(二)传统的街巷格局和形态;(三)各类文物和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民居、石刻、近现代优秀建筑等;(四)地下文物埋藏区;(五)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六)具有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