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摘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本文从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基本内涵出发,积极探究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时代背景及重大意义,并就如何实现依法治国提出可借鉴的途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方略 内涵 实现途径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具体来说,树立并实践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在宪法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定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某些人给子法律以外的特权。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假如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等于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与尊严的挑战和破坏。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别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除。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