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7 号)要求,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国家和本省法律规范标准要求集中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且未获得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资金补助的,可按本办法规定补偿建筑面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三条 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单体建筑实际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并且需符合以下测算标准:(一)住宅、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所增加面积不得超过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面积总和的 2.5%;(二)宾馆、酒店所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客房总数×1。5 平方米。第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方案应纳入建筑报建方案统一报建,并在报建方案文本中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建筑屋面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建筑面积以及增加的建筑面积,一并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第五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经核准的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指标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第六条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核查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对所增加建筑面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第七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第八条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于每月 5 日前,将前个月审批的增加建筑面积指标项目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验收备案时现场核对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是否与规划报建许可及施工图审查一致.对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指标的,应对擅自增加的建筑进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否则,不予验收备案。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