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滨学校代课老师聘用合同(试用)聘用单位: (甲方)兴城市海滨九年一贯制学校受聘对象: (乙方)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代课老师
为了切实维护双方的权益,仔细履行双方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一、 聘用期限: 2012 年 1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 月 16 日
二、 工资福利待遇 : 1、月基本工资:按兴城市教育局、兴城市财政局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 350
2、班主任津贴:与在编班主任执行同一标准,一同考核发放
(非班主任不享受此津贴)3、奖励待遇:代课老师享受校内规定的学校给予老师的各项奖励和待遇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⒈ 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⒉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⒊ 根据教育局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法律规范乙方;⒋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可随时解聘乙方,合同即行终止
⒍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乙方;(1) 乙方违法、违纪、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 乙方工作中失误,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4) 乙方违反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5) 乙方因教育教学能力差,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6)乙方年内事假超过一个星期,病假超过半个月
(7) 乙方有无故旷工现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⒈ 仔细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养;⒉ 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⒊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参加学校、处室、年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⒋ 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加教研活动;⒌ 刻苦钻研业务,教育质量较好,深受广阔师生及家长的好评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在乙方聘期内违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