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条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条 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实行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仔细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其他部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