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充分发挥我市广阔妇女在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质量深圳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科学化、法律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制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秉承“以服务为核心、以创新为灵魂”的理念,是以促进妇女进展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符合创岗条件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区等以女性为主的集体,均可以整个单位或者其中某个部门、科室、岗组等参加“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基本条件:岗位人员中女性占 50%以上,且女性不少于3 名
(一)遵纪守法好
岗位成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好
创建工作得到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指导,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
(三)业务技能好
岗位成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四)管理法律规范好
岗位内部管理法律规范,有明确的创建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创岗档案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
(五)环境建设好
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和公开的服务承诺,岗位环境干净卫生,各项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六)志愿服务好
岗位成员讲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