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 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 、三级(附件二 )
第七条 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
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 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