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法律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4 年第 2 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 中国船级社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服务
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服务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 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 渔业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