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07—01 14:15 【大 中 小】【纠错】 分享到: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6—24执行日期:2024-8-1《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8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24 年 6 月 24 日 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采购、招标、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检验检测、报废、更新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监、公安、住建、发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理全市电梯故障、困人、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统计公布电梯故障、困人、事故情况,发布电梯定期检验到期预警,曝光定期检验超期、隐患整改超期、检验不合格及无维保合同的电梯使用单位和设备位置,每年发布电梯运行安全状况白皮书.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电梯生产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电梯的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应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首负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第八条 鼓舞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舞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