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时间:2024-07-30 09:21:52 湘林政[2001]10 号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保障森林资源限额采伐计划的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法定凭证
《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省内木材运输证》和《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起运或转运木材,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具体名录,详见《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
但下列情况可不办理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竹制工艺品的; (二)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木材 0.5 立方米以下的; (三)运输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成品并有购货凭证的
第四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和管理
《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凭采伐证、检疫证、检尺码单、林业规费票据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省内木材运输证》凭《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等相关证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出省木材运输证》凭《省内木材运输证》等相关证明,林业厅委托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省林业厅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条 运输下列木材在申办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 2 立方米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木材运输证; 旧屋料要有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 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