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时间:2024-07-30 09:21:52 湘林政[2001]10 号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保障森林资源限额采伐计划的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法定凭证。《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省内木材运输证》和《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起运或转运木材,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具体名录,详见《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但下列情况可不办理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竹制工艺品的; (二)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木材 0.5 立方米以下的; (三)运输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成品并有购货凭证的。 第四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和管理。 《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凭采伐证、检疫证、检尺码单、林业规费票据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省内木材运输证》凭《县(市、区)内木材运输证》等相关证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出省木材运输证》凭《省内木材运输证》等相关证明,林业厅委托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省林业厅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条 运输下列木材在申办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 2 立方米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木材运输证; 旧屋料要有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 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人造板及其他木制品要有收购原料的运输证或其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商品木炭、商品薪材、木片、木浆(纸),要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个人搬迁携带的木材、家具,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其搬迁携带的木材数量不得超过市(州)的规定; 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由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第六条 木材运到终点又需转运的,凭原木材运输征、检疫证、检尺码单,经木材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