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 141 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4〕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4)等法律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自拌自用混凝土质量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实现绿色环保生产。 鼓舞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进展。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城市进展需求及建设规模牵头科学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不得设置卑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预拌混凝土。 建设单位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以前查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严禁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中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载明以下技术和质量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浇筑部位、浇筑方式、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等要求; 2. 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别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