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4〕531 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4]97 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24]2034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应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自带车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乘坐飞机的民航进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出差当天往返的赴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