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进一步鼓舞和提高公众参加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消防安全动态管控能力,筑牢社会化火灾防控网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受理和办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公众举报投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进一步拓展、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法律规范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定期汇总分析信息,科学研判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来源:(一)群众通过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等形式的举报投诉;(二)新闻媒体曝光涉及消防工作的;(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四)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举报投诉。第四条 受理和办理公众举报投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三)严格保密措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举报投诉的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和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卑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不得将举报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第六条 办理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受理和办理第七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公众举报投诉由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受理举报电话为:96119。110、119 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应主动告知或提示举报人重新拨打 96119 举报。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众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网络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举报投诉投诉等。第八条 公众举报投诉的登记受理、任务派遣、核查处理、反馈结案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登记受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受理人应立即填写《孝感公安消防支队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并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内容;其中,举报人应详细记录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