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 (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根据《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