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矿 企 业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二〇一一年元月四日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 xx 煤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矿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进展循环经济、创优进展环境、构建和谐矿山为着力点,以统筹兼顾、协调进展为原则
第三条 我矿任何个人均有责任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科室进行惩处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五条 矿设置环保机构,由综合办公室管辖,具体负责对本矿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保机构按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编制矿环保规划、年度计划,为矿区的长远规划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矿区所有单位及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 、法规、政策,各项规章制度,集团公司进展计划、目标及其他有关标准
第八条 我矿环境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固体污染)和其他公害,组织和鼓舞植树造林,实现矿区的美化、绿亮化,与当地环保政府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工作
第三章 污染防治范围及内容第一节 污染防治原则第九条 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推广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环境保护工作项目设计应因地制宜,采纳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实行各种有效措施,避开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第十条 为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