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24 年 12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2024 年 1 月 11 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舞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