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处罚管理规定(试行)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国和安全生产法》——2024
29;2、《中华人民国和煤炭法》——2024
22;3、《煤矿安全规程》——2024 年版;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5、《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 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 号;7、《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24
28;8、本行业其它相关法律规范与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盛联集团公司属所各煤矿及各专业
三、处罚管理规定原则1、及时原则
当天发现的问题当天处罚,不拖到第二天
2、从重原则
对违规问题认识不足,态度恶劣的以处罚上限处罚
3、联责原则
对各部门、各科室、各区队、各班组,其下属违规联责第一责任者,联责处罚额度为 50%
4、区域界定原则
无明确具体责任人的,按施施工场地点的区域界定执行
5、复查加倍原则
对前一次查出的问题(无论是否已作出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按该项处罚额度加倍处罚
6、整改指令单原则
现场查出的隐患在本规定中找不到处罚标准的,在本次整改指令单上写明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及处罚额度
复查时发现仍未按时间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指令单处罚额度落实处罚
四、处罚管理规定§1、安全管理部分1、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内容要完善,有可操作性
未建立健全的,每缺一项制度罚 50 元~100 元
属管理方面的罚矿长,属技术范畴的罚技术负责人,属机电方面的罚机电矿长
2、因管理上的安全隐患被政府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罚矿长500 元~1000 元,罚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各 100 元~200 元,罚安全矿长 500 元~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