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灯房管理制度为了方便职工使用矿灯、自救器,便于我矿更好地管理,确保自充灯房有序运行,特对充灯房做出以下规定: 1、灯房设为专人、专灯、自救器,由本人自己取灯和还灯、充电
2、领取矿灯和归还矿灯,要根据指定路线,排队领取、归还
3、进入充灯室人员要文明礼貌,不得在充灯室内大声喧哗,不得嬉笑打闹,不得长时间逗留
根据操作规程领取、归还自救器和矿灯(自救器在里,矿灯在外)
4、矿灯和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严禁转为他人使用
5、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充灯室内
6、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常常使用灯的总人数多10%
⑵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
每盞矿灯必须编号,常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⑶ 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缆破损、亮度不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 小时
⑷ 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换灯房
⑸ 在每次换班 2 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⑹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7、使用人员要爱护矿灯、自救器,严禁丢失损坏矿灯、自救器,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自救器上架
8、矿灯丢失,使用者和当班充灯工各罚款 200 元,自救器丢失每人各罚款 100 元
9、在日常检查中若检查出灯架上的矿灯自救器卫生差,矿灯使用者及当班充灯工各罚 10 元
10、违反以上各条款的,符合《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有关条款的灯房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根据《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处罚款,其它条款给予 10-200 元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交于财务科
情节特别严重的上交矿上处理
充灯工岗位责任制1、负责矿灯充电和维修矿灯等工作
2、充灯工应熟练掌握矿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