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灯房管理制度为了方便职工使用矿灯、自救器,便于我矿更好地管理,确保自充灯房有序运行,特对充灯房做出以下规定: 1、灯房设为专人、专灯、自救器,由本人自己取灯和还灯、充电. 2、领取矿灯和归还矿灯,要根据指定路线,排队领取、归还。3、进入充灯室人员要文明礼貌,不得在充灯室内大声喧哗,不得嬉笑打闹,不得长时间逗留。根据操作规程领取、归还自救器和矿灯(自救器在里,矿灯在外).4、矿灯和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严禁转为他人使用。5、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充灯室内。 6、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常常使用灯的总人数多10%。 ⑵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盞矿灯必须编号,常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⑶ 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缆破损、亮度不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 小时。 ⑷ 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换灯房。 ⑸ 在每次换班 2 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⑹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7、使用人员要爱护矿灯、自救器,严禁丢失损坏矿灯、自救器,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自救器上架。8、矿灯丢失,使用者和当班充灯工各罚款 200 元,自救器丢失每人各罚款 100 元。9、在日常检查中若检查出灯架上的矿灯自救器卫生差,矿灯使用者及当班充灯工各罚 10 元。10、违反以上各条款的,符合《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有关条款的灯房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根据《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处罚款,其它条款给予 10-200 元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交于财务科.情节特别严重的上交矿上处理。充灯工岗位责任制1、负责矿灯充电和维修矿灯等工作.2、充灯工应熟练掌握矿灯工作原理,充电原理及矿灯收发制度,矿灯操作规程.3、充灯工在值班时,仔细检查巡视各充电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矿灯正常使用。4、收发矿灯时要严格检查矿灯的安好情况,破损的矿灯要查明原因且要当班修好,凡因使用不当或发现乱拆乱卸矿灯的,充灯工有权要求其按价赔偿。5、对不常常使用的矿灯要进行放电处理,矿灯出现问题要马上处理。6、分单位作好入井人员的统计工作。7、充灯工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应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