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一节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 1 条 矿井所使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并分期送检,仪器仪表送检期间,要备有检验合格的仪器仪表满足生产需要,没有鉴定证书和检验报告的仪器仪表禁止使用第 2 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原则上仪器仪表的鉴定必须由省内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如必须送往省外鉴定的,鉴定单位必须具备甲级以上的鉴定资质,并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 3 条 通风队建立所有仪器仪表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编号、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上次校正日期、校正单位、检验合格证编号、校正周期、校正到期时间
根据检验周期和检验需要的时间提前送检,至少提前一周完成仪器仪表的检验工作,对送至外地鉴定的仪器至少提前一月送到鉴定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仪器
第 4 条 每年必须制定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检验、鉴定计划,仪器仪表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对于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及时根据程序向有关部门作出报废申请,新增加的仪器仪表要根据其使用说明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后方可使用
生产科负责将通风仪器仪表的检验、鉴定计划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足够的检验、鉴定费用
第 5 条 各类仪器仪表的检验、鉴定周期规定如下: ① 光干涉式甲烷鉴定每年检验一次; ② 矿用风速表半年检验一次; ③ 矿用粉尘采样器每半年鉴定一次; ④ 直读式测尘仪每年鉴定一次;⑤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年检验一次;⑥ 氧气检测报警仪每年检验一次;⑦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每年检验一次; ⑧ 甲烷传感器每年鉴定一次;⑨ 一氧化碳传感器每年鉴定一次
第 6 条 通风队队长为通风队仪器仪表检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风队技术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仪器仪表的校验及相关台账记录的法律规范填写工作
监控中心副主任为监控仪器、仪表检验、鉴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