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杜绝爆破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承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爆破管理第二条 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获得承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许可
第三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承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爆破作业的管理、协调工作
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须配备爆破作业技术人员
必须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并报工程业主、监理备案
第五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作业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 严格按审批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及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有爆破资质的技术人员及单位管理部门批准后,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七条 实行爆破作业审批制度
各类爆破作业必须提前经单位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由项目所属地方民爆公司承担的,应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当地公安机关、业主、监理备案
项目部应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 爆破作业第九条 露天爆破作业面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提前在进行爆破作业的区域,设置警示旗
以此告示作业区周围的人员,作好爆破前撤离准备
第十条 洞挖爆破作业时,在洞口和其它部位应设警戒和标志,防止其他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区
第十一条 露天爆破作业和洞挖爆破作业不得同一时间起爆
洞挖进(出)洞口爆破作业进尺 20m 以内,按露天爆破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期间,爆破作业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装药、连网、警戒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 钻孔、装药、起爆、警戒:(一)钻孔作业严禁打残孔,洞室内打底孔时必须将水抽干,见到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