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在企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证及其实施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避开和防止实施各类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全体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涉及的一切特种作业及其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具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即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电工作业(含电气操作、运行、维护、检修作业);(二)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操作和指挥、司索作业;(四)企业内(厂内)机动车辆(不含各类汽车)驾驶作业;(五)登高架设(含栅架、脚手架、作业平台、工业管线架设等)作业;(六)锅炉司炉(含水质化验)作业;(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作业;(十一)矿山排水(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五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和取得操作证书(卡)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扎实有效地做好所在单位(部门)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安排或指使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任何个人不得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根据各单位(部门)拟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求申报计划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配备或调配计划,并于每年的元月 10 日之前,将全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配备或调配情况分单位(部门)、工种及人员名单通过 OA 系统发送一份至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二) 于每年的 11 月份之前,将全公司下一年度需要进行培训、考证和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分单位(部门)、工种和考证、复审等情况,通过 OA 系统发送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