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养,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52 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操作作业、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十一大工种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矿每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理论抽考
考试不及格的,到培训学校学习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到工资科待岗
考试内容为培训学校下发的《淮北矿业特种作业题库》
考试时间为每场 40 分钟,140 题,80 分及格,90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奖励 50 元
第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
每 3 年复审 1 次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二)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五)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