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实行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4〕86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主管、支管、接户管以及管网上的清扫口、检查井、隔油池、提升井等)、污水终端系统(包括格栅池、隔油池、初沉池、厌氧池、好(兼)氧池、人工湿地、绿化、电器电机设备等)以及附属设施。第三条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防未达标排放,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有关数据和资料。第四条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坚持以下 3 项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加原则。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引导农户参加设施巡查维修,监督运维公司等。(二)坚持属地为主、法律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实行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接入城镇市政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管网系统由属地管理。第五条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一)县住建规划局:作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统一招投标,借助市场机制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环保专业(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运行维护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和水质监测机构,建立农村治污设施的集约化、科学化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统筹运行维护经费的分配;负责制定具体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牵头做好运行维护管理日常考核工作.(二)县农办:配合做好运行维护管理日常考核及其他工作;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