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实现正规化和统一化,确保县城环境卫生洁净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 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法律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 清洁工、清运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一年度签订一次合同
合同期间,对胜任工作者,只要本人同意,下一年可继续签订合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下一年不再聘用
三、 清洁工人坚持每天彻底清扫二次,即早晨 5-—8 时,中午 1-—5 时,一有杂物,随时清扫,并且要求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
清洁(运)工如有特别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①请事假在 3 天以内,由分片负责的管理人员批准;15 天以内由所长批准;一个月内由主管局长批准
②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
准假后不得擅自找人替岗,由所里安排替岗人员
请事、病假期间,不享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特别在春节放假期间请假者,不得享有节假日补助待遇
在岗保洁期间,不准远离自己的卫生责任区,不准接伙拉话,不准逛门市,不准上市场,不准带小孩,不准干私活
五、 清洁工人要保持自己责任区内无尘土、无粪便、无果皮、无纸屑,树坑内无杂草杂物,果皮箱内垃圾每天要及时清理洁净;清运工每天要仔细清运辖区垃圾,当日清运完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严禁抛洒垃圾
六、 清洁工人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个体摊点、食堂、门市经营者
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要文明规劝,主动清扫;有蛮不讲理者,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以取得妥善解决,不可擅自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七、 清洁工人在岗期间,需保持个人卫生,衣服勤洗勤换;必须着统一配发的黄色马褂,以便统一管理和引起来往车辆注意,确保人身安全;爱护劳动工具,不得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