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真实地反映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防止发生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工业园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现金系库存现金,包括备用金、数额固定、用于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
第二章 现金使用范围第四条 公司同各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结算
第五条 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1、 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补贴、津贴;2、个人劳务酬劳;3、各种劳保、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借款;5、向个人采购物资的价款;6、结算起点(1000 元)以下的零星报销费用支出;7、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现金收支规定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 4、5 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网银转账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领导批准,银行审查后,以现金支票支付
第七条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 5000 元
因业务变化需要增加的,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查核定
第八条 公司的现金收支业务按下列规定办理:1、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如银行已下班),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十点钟,如遇节假日银行会计柜休息,应将现金封包(盖章)交开户银行的储蓄专柜代管,待会计柜上班后启封存入公司账户;2、需要支付现金时,可以从现金库存(备用金)中支付,也可以开具现金支票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别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并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接受银行的监督
3、按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出纳开具现金支票,如实填明用途,收款人(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