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号: W2025制度页数:共 15 页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暂行)编 制 人:王 飞 审 核 人:李 杰批 准 人:万如铁主办单位:安全环保处发布日期:2024 年 1 月 7 日生效日期:2024 年 1 月 7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损害,但造成或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损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 1—2 人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损害.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 3 人以下重伤或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轻伤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根据集团《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款重伤标准执行).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第五条 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第三章 事故统计第六条 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第七条 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第八条 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第四章 事故报告调查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第十条 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公司安全环保处电话:6691128、6691883、6691598.公司调度电话:6691400,6691500。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准超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