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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它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 GMP 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 GMP 规定新建或改建车间
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
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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