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 6 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 110 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 号) 3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根据 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 4 号) 4
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 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24]24 号) 5
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80%的政策
(财税[2024]95 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规定,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