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5009.3—1997Code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of substation)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综[1997]67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综[1997]678 号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5009·3—1997 该标准自 199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前 言 本规程是在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基础上编写的。原能源部(1992)129 号文《关于颁发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中指出:“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有不便。为此又组织编写了变电所施工专用的安全工作规程,即本规程。 本规程应遵照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 年 5 月 25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 29 次会议通过)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 年 5 月 25 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 29 次会议通过),并应与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相符合。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变电所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本规程由原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蔡新华、潘裕章、王瑞武、宋耐坚、华士元、解德山、朱海、何英。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1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压变电所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实行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要求,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施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2 引...